第2种观点: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采取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利用亲戚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非法集资基本特征有: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条例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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