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权利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
(二)监督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Copyright © 2019- 07swz.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