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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请求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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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请求我们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除了上诉人提出的请求之外,还包括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在答辩中提出的请求。那么,应如何确定上诉请求的界限呢?这里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上诉请求是否受起诉范围(或日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另一个是上诉请求是否受一审裁判范围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请求的范围尚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应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呢?

1、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一般不得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即二审中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所谓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主要表现为,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等情况。这是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否则,将会陷入两难困境。因为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作终审,就将使当事人失去上诉权,若允许当事人再上诉的,该案就成为三审终审了。除非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能在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即二审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才可将新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审理。此外,都应告知有关当事人向一审另行起诉。另外,在二审程序中应该注意把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事实与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区别开来。当事人在二审中补充新的证据,并未提出新的实体主张,只是对原来的诉讼请求加以巩固、维护,人民理应准许。

2、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可以超出一审裁判的范围。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是人民作出裁判的基础,即一审应对当事人的各项请求作出明确具体的判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审未对全部请求给予裁判,使当事人的请求处于未置可否状态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当事人在上诉中对这一部分未经裁判的请求再向二审提出,请求给予解决应该是合法的。二审在对待这类诉讼请求时,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若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将案件发回原审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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