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处理如下:
1、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向提起民事诉讼,复核终止,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当事人单纯以事故责任问题向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不受理,只有在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不合理的话,可以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3、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
4、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5、判决。经过审理后,人民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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