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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装修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世卫汽车网

2020年6月份,吴某将位于自己房屋装修批灰工程全部由张某承揽,包工不包料,等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张某聘用了朱某施工,朱某的工作安排及工资待遇由张某负责。张某未取得相关的建筑资质。2020年6月21日,在施工房屋未安装脚手架和防护网的情形下,朱某劳作时从该楼坠落地面致伤,张某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朱某送去医院救治。后朱某就自身在施工过程致残导致的损害诉至,向张某、吴某主张赔偿。

一审认为被告吴某以包工不包料方式给被告张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由被告吴某支付报酬给被告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朱某到被告张某承揽的工地上提供劳务,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朱某在为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告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慬慎管理义务,造成损害的发生,依法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吴某作为定作一方在房屋装修时未能选任有相应资质的承揽人和指示承揽人做好施工场所外墙搭建防护架网的安全防护工作,认定其存在过失,依法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一审确认其在本案事故中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原告朱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确保自身安全导致摔落地面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确认其在本案事故的损失中承担40%的责任。

原告朱某认为一审责任比例认定不合理,提起二审。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通过阅读上述案例,我们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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