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役军人优待证的申领,依照相关规定,优待证申领前,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需要采集信息、建档立卡;已进行信息采集的,还需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才能申领优待证。从上述的申领的前提条件来说,不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范围内的对象,自然是不符合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的对象。而已经建档立卡或符合建档立卡的退役军人,都可以领取到优待证。
在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相关通知以及条令规定中,有明确几类对象不用采集,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类人不能申请优待证:
1、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审核不通过;
2、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不能申请优待证;
3、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不能申请优待证。
这也是为了维护其他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荣誉和利益,优待证是享受待遇和标志荣誉的载体,如果被不法分子或者居心不良的人使用,会让大众对于优待证产生质疑,长此以往,优待证会失去了原有的光荣。所以要从源头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试行)》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