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3、交通食宿费
交通食宿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4、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
5、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
(1)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
6、生活护理费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7、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
8、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北京市两项合并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六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四款。
3、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
4、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第一、二款。
5、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三款、《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6、《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7、《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4条、第35条。
8、《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办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