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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如何退赃

来源:世卫汽车网

一、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如何退赃

共同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可以主动退还赃款,如果没有退还赃款的,由办案机关负责追缴。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看出

(一)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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