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的证据包括在场民警的证言,现场有关卖淫嫖娼的物证等,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他的物证来证明违法行为的话,否则不能认定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行为。
一、卖婬嫖娼罪认定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二、卖婬嫖娼是违法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1、传唤至机关。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机关进行讯问。
2、讯问、查证。民警对经传唤至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卖淫嫖娼证据包括在场民警的证言,现场有关卖淫嫖娼的物证等,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他的物证来证明违法行为的话,不能认定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