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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刑满释放的罚金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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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还需要交纳罚金的,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执行,如果当事人不交纳的,可能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一、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以下几种:1、选处罚金。即罚金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由人民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此种情况下的罚金只能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即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单处罚金只对犯罪的单位适用。3、并处罚金。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并且是必须附加适用。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与有关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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