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死刑复核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撤回辩护,对于已提出的申请可能会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的辩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撤换: (一)利害关系明显; (二)因故不能履行辩护职责; (三)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 (四)其他情形。 第二百八十四条 辩护人撤回辩护的,应当在向被告人告知和向法院提出撤回辩护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并将被告人委托书送还被告人。 第二百九十六条 被害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或者检察机关对辩护人撤回辩护有异议的,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撤回辩护,但必须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如果辩护人撤回辩护,需要重新委托辩护人,重新提交抗诉请求。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依法进行辩护,不得受到干扰和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辩护人应当按照被告人的意愿,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得隐瞒事实,不得为掩盖罪行而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辩护人撤回辩护的,应当在撤回前将辩护意见告知当事人,所涉及证据和意见应当交由新辩护人继续进行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死刑辩护律师在处理与检察机关的关系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积极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律师应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注重证据收集和审查,提出合理的抗辩意见,力求争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案卷、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秉持法律、公正、诚信、勇毅的原则,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权。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负责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是追诉机关,而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两者在案件调查中的角色不同。法律没有规定死刑辩护律师必须与检察机关共同调查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在侦查、审查和审判时,应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代理的案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查询有关案件的材料,并对这些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经过辩护人提出,应当予以采纳。”因此,死刑辩护律师在案件调查中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有关案件的材料,并对这些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但律师并非必须与检察机关共同调查案件。
第3种观点: 1、在法院未判决前,刑事案被告人都应该是“犯罪嫌疑人”。死刑犯是一类特别的罪犯。死刑,也叫生命刑、极刑,是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它是维护国家统治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犯则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2、死刑犯,是法院依法律为准绳,以罪犯嫌疑人的所犯下的罪行证据剥夺了他的生命权。但是,夺取的只是他的生命权,他还应该拥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执行前不许对死刑犯进行虐待)、申诉控告检举立功权、遗产继承和处理权、会见亲友权、尸体器官处理权、生活保障权、被执行人道权等。3、为死刑犯进行辩护的意义:除了保障死刑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外,更重要的是体现法律的公正,从犯罪原因来分析,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犯罪的发生,是个人的、社会的、环境的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强调死刑犯的权利,反映了犯罪的一种社会责任。也表明社会应承担一定的义务。不少死刑犯的犯罪,除了自身原因外,也是多种客观社会条件产生的结果,如制度的不健全、经济的贫困、失业、教育的缺乏等等。不能把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全都归为犯罪人个人。依此观之,人道地对待死刑犯,保障其应得之权利,也是社会对自身缺陷的一种反省。4、防止冤假错案:确实的给死刑犯嫌疑人提供辩护,保障公诉与审判的正确性,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并不因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是死刑犯就有什么不一样的了,死刑犯几乎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式,与之相对应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可以用穷凶极恶来形容。人们在感情上憎恶死刑犯,可是,帮助死刑犯进行辩护,也正是为了防止发生一些冤假错案。一、帮死刑犯辩护时拥有哪些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接受委托。2、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3、会见和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并且不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无需审查起诉机关批准,检察院也不能派员在场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3)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后,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5、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条)。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刑事诉讼法》第75条)。